各县(市、区)市场监督管理局,各药品零售企业:
根据《自治区药监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暂停销售治疗发热、咳嗽类药品的紧急通知》(桂药监函〔2021〕21号)要求,鉴于近期国内多地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病例疫情,并呈现家庭聚集性的特点,为进一步加强发热、咳嗽人群的管理,有效阻断疫情的扩散和传播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请县(市、区)市场监管局通知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(药品零售连锁门店)从即日起,暂停调配、销售含有安乃近、对乙酰氨基酚、阿司匹林、吲哚美辛、布洛芬成分的退热、止咳药。各药品零售企业务必严格执行上述规定,一律下架相关药品,封存禁售。
二、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,对购买发热、咳嗽类相关药品的人员,根据自治区药监局、自治区医保局《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、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》(桂药监〔2020〕11号)要求,做好信息登记,填写《零售药店销售发热、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》,每日做好汇总并上报辖区市场监管局。同时,要主动告知患者必须就近到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,做好解释引导工作,避免引起群众误解、恐慌、抢购、囤药。
三、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“十严格”要求,对进入药店购买药品的人员要求佩戴口罩、测体温,保持一米距离,对药品经营场所每天严格消毒杀菌,并做好消毒登记。
四、各县(市、区)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巡查力度,对仍违规销售治疗发热、咳嗽类药品的药店,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,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。市局将对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随机抽查,确保各县(市、区)局执行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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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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